(2017)陕011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建坤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坤,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坤,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翟慕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汤建坤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范宏军支付工资39000元,执行费4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具体事项、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