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8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瑶莉与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莉,张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8094号原告王瑶莉,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山屏东街。被告张苏,男,1959年2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原告王瑶莉诉被告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瑶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原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14日,被告张苏向原告王瑶莉借款4万元,约定2016年6月14日前还清借款,被告张苏于2016年6月还款3万元,还欠款1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被告经本院公告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瑶莉和被告张苏原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14日,被告张苏向原告王瑶莉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期限内被告偿还了原告3万元,尚欠原告1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为原告另行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1万元,时间签署为2016年5月14日,还款期限为1个月,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书面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诺1个月内还清,该证据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未按其承诺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苏偿还原告王瑶莉借款人民币1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业强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