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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任玉苓与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苓,杨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266号原告:任玉苓,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杨继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苓与被告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苓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任玉苓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