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任玉苓与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苓,杨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266号原告:任玉苓,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杨继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苓与被告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苓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任玉苓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