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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佘顺志、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顺志,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彝良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顺志,男,生于1953年9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彝良县奎香乡奎阳街上5号。法定代表人:吴智强,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邓朝印,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彝良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佘顺志因与被上诉人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彝良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佘顺志。h审判长  李恩鹏审判员  肖荣蓉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