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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张小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刑庭,住邵东大道。被执行人;张小玲,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庭与被告张小玲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