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澄进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澄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澄进(曾用名王成进)。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19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澄进在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XX号时代家园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粒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徐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澄进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徐某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粒(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净重0.1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澄进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澄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澄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澄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澄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