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金堂县中医医院与邓贤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堂县中医医院,邓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金堂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曾绍林,院长。被执行人:邓贤光,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中医医院与被执行人邓贤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11.11元及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贤光在银行的存款5286.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