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刘金有、陈丽新、吉林省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刘金有,陈丽新,吉林省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岳福华,行长。被执行人刘金有,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陈丽新,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岩,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金有、陈丽新、吉林省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有、陈丽新、吉林省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