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武欣、崔晓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武欣,崔晓乐,黄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46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武欣,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崔晓乐,女,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被告:黄占才,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武欣、崔晓乐、黄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