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洪彩勤与刘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彩勤,刘少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689号原告洪彩勤,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利芬,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少伟,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同盟路*号金台地税局综合楼。负责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洪彩勤诉被告刘少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现查明,被告刘少伟所驾驶致伤原告的陕CTY***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未投保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彩勤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