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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全生、苏梅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全生,苏梅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2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全生,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现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苏梅菊,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溪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苏全生在漳州市等地利用手机拨打外地手机号码,冒充福利彩票公司工作人员等,谎称可以提供准确的中奖号码,诱骗聂某、王某等人62,443元汇入其掌控的户名为李华的邮政银行账户。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全生将上述邮政银行账户提供给被告人苏梅菊使用,后被告人苏梅菊在安溪县利用手机拨打外地手机用户,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可以提供准确的中奖号码,诱骗陆某等人将信息费4,098元汇入该账户,并由被告人苏全生领取诈骗款。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苏梅菊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四部,银行卡三张,联通卡卡槽一个,建行U盾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苏全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对手协查,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聂某、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手机短信截图,取款录像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全生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苏梅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全生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梅菊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全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梅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全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二十七日。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苏梅菊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三、追缴被告人苏全生的违法所得款62,443元,追缴被告人苏全生、苏梅菊的违法所得款4,098元,共计66,541元,因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没收被告人苏梅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水金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人民陪审员  谢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瑜芳书 记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