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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世恒与李军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恒,李军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恒,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军正,男,197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李世恒与李军正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化肥款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