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世恒与李军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恒,李军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恒,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军正,男,197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李世恒与李军正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化肥款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