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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怀珠诉霍瑞雪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珠,霍瑞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390号原告:李怀珠,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吉县居民。被告:霍瑞雪,女,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襄汾县居民。原告李怀珠诉被告霍瑞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怀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怀珠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怀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怀珠负担。审判员  陈跃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