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安与赵礼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赵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安,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廖小华,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礼勇,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8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2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剩余部分292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部分292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雄(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