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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国伟与山西大德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伟,山西大德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668号原告:张国伟,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山西大德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北路26号3幢1单元5层9号。法定代表人:赵满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国伟与被告山西大德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伟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张国伟负担。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