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曲占武、曲秀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占武,曲秀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82号原告:曲占武,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址:农安县。原告:曲秀敏,女,汉族,1995年7月25日生,现住址: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农安县。原告曲占武、曲秀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曲占武、曲秀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占武、曲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