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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祥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祥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09号罪犯孙祥发,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祥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98047元。宣判后,被告人孙祥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孙祥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祥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六分,获得二〇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2290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祥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祥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