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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514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514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秋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诉被告孙志静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华广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广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志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广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志静的起诉。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华广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戈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