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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卫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东,男性,1974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州凯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7时30分许,刘卫东持B2型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贵H×××××号小型轿车在凯里市御泉居搭载黄某桐后往火车站方向行驶。7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清江路0Km十400m处时碰撞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吉某,造成李吉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贵H×××××号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卫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吉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财产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要求对其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亲属谅解书等书证、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没有注意避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碰撞行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卫东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卫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卫东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卫东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财产和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卫东进行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家庭和谐稳定,平时表现一般,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辖区安全无不良影响,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卫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新红人民陪审员  杨光林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