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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宋冬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宋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为41952913-0)。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天童北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徐万茂,董事。被执行人:宋冬青,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与宋冬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冬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执行款50775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执行款6000元,尚欠执行款44775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茅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