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游灼明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灼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5号罪犯游灼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灼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游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游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灼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二分,获得二0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33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另查明,原审认定,该犯伙同他人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本院认为,罪犯游灼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灼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