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文慧与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慧,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彭文慧,男,1979年8月9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周新兴,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976619-5。法定代表人张春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慧诉被告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被告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案审理需以申报债权审核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审 判 长 肖云宾审 判 员 邹艳辉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