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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姜洋与北京弘原明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洋,北京弘原明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洋,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泓竹,北京泓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原明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5号(住宅)楼220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庆,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姜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弘原明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9002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洋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