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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后权与年春秋、闻庆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后权,年春秋,闻庆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2号原告:许后权,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春秋,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闻庆虎,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许后权与被告年春秋、闻庆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按照原告许后权提供的被告闻庆虎送达地址(闻庆虎: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禹庙村张庄组035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本人不在家为由,将该邮件退回本院。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告知原告,限其5日内提供被告闻庆虎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许后权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闻庆虎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闻庆虎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闻庆虎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后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退还原告许后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