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文革与孙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革,孙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61号原告:金文革。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月琦,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敬明。原告金文革与被告孙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金文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文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