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宜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宜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3民特10号申请人:曾宜艳,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曾宜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宜艳称,曾宜艳与黄雪梅系婆媳关系,因曾宜艳儿子李东彰(黄雪梅丈夫)身患癌症不幸于2014年3月去世,被申请人为此受到极大打击,精神崩溃,遗弃年幼的三个儿女李洪莲、李洪伟、李洪健在家,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己满二年,现申请人曾宜艳申请宣告黄雪梅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雪梅,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系申请人孙女李洪莲、孙子李洪伟、孙子李洪健之母亲。下落不明人黄雪梅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黄雪梅亦没有与其父母和弟弟联系过。申请人曾宜艳申请宣告黄雪梅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在广西日报以登报的方式发出寻找黄雪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雪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雪梅与李东彰生育有女儿李洪莲、儿子李洪伟、儿子李洪健,在李东彰死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雪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家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立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