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香娥、林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香娥,林胜忠,彭水县天源石材有限公司,邓章生,邓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香娥,女,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胜忠,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审被告:彭水县天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龙射镇胜利4组。法定代表人:邓翔宇,经理。原审被告:邓章生,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审被告:邓先全,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上诉人张香娥因与被上诉人林胜忠、原审被告彭水县天源石材有限公司、邓章生、邓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香娥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香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