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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纪军与杨双双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军,杨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91号申请人张纪军,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杨双双,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纪军申请执行杨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纪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双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纪军煤款120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双双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