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林兵与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兵,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23号原告:黄林兵,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1000027663。法定代表人:肖宏均,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法定代表人:郑建武,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兵与被告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交纳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林兵负担。审 判 员  龚陵川人民陪审员  李 增人民陪审员  贾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