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1执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安换、莫武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换,莫武忠,莫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安换,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武忠,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好忠,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莫好忠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福利分理处账号为62×××19的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莫好忠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13的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莫好忠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阳朔县支行账号为21×××96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莫好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好忠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1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好忠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阳朔县支行账号为21×××9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执行人莫好忠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福利分理处账号账号为62×××1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