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玉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79号罪犯周玉海,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周玉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周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二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2150分,表扬叁次。考核分经折算为215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玉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