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与陈定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陈定兴,承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71号原告: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吴大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NMW38(1-1)。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定兴,男,64岁,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身份证号码不详。第三人:承双,男,42岁,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兴、第三人承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淮南海阳肉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鹰审 判 员 邵秋人民陪审员 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