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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80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程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