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80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程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