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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功朋与被执行人宋永恒、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34号郭功朋、宋永恒、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功朋与宋永恒、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永恒、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书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