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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慧聪智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慧聪智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慧聪智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珍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