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竞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林竞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16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林竞鑫,男,1991年4月16日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证号码35098119910416003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福安市。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8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竞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林竞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2、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576元、中国银行澳门币20元及黄金项链1条,分别发还失主郑某、周某(已发还);3、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竞鑫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60元,发还失主郑某。原审被告人林竞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竞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竞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竞鑫撤回上诉。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谢瑞琴审判员 史玲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