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于静、蔡永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静,蔡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86���申请执行人:于静,女,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蔡永彪,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静与被执行人蔡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于静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