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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珍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珍花,阳伟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19号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建行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彭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珍花,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第三人:阳伟亮,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珍花、第三人阳伟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