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烨与张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烨,张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7号原告:赵烨,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赵烨与被告张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迪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张宏彬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