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南西与周娇、安徽省中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等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南西,周娇,安徽省中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19号申请人:张南西,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余利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娇,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安徽省中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湖北路与长沙路交口。法定代表人:章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章浩,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张南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娇、安徽省中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章浩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祝献飞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娇、安徽省中诚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章浩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祝献飞的担保房屋。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张南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