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许庆林、许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许庆林,许春兰,许国伟,赵雪定,黄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2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庆林,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许春兰,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许国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赵雪定,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黄萍,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许庆林、许春兰、许国伟、赵雪定、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晓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