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心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169号之一被保全人:周茂荣。被申请人:刘心宝。原告刘心宝诉被告周茂荣、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被保全人周茂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周茂荣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