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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心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169号之一被保全人:周茂荣。被申请人:刘心宝。原告刘心宝诉被告周茂荣、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被保全人周茂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周茂荣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