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宝必希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宝必希力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63号原告刘树林,男,1969年1月12日,地址:内蒙古通辽市,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宝必希力图,男,37岁,1980年1月28日,蒙古族,地址:内蒙古通辽市,联系方式:151XX****XX原告刘树林诉宝必希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刘树林自愿撤回对被告宝必希力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林撤回对被告宝必希力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刘树林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