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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鼎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丰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鼎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丰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275号原告:金华市鼎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网络经济中心大楼659室。法定代表人:吴奇峰。被告:杭州丰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宜家时代大厦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马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鼎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丰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鼎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