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邢家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邢家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653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邢家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与被告邢家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海物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海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文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