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俊昌、廖国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昌,廖国美,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俊昌,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9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国美,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1日,籍贯、住址,系张俊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扎西盛景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郭元华,经理。上诉人张俊昌、廖国美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俊昌、廖国美又以其考虑多方因素决定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俊昌、廖国美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俊昌、廖国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俊昌、廖国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