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邝美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美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美良,曾用名邝美荣,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明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美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邝美良先后多次到石狮市灵秀镇的店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他人手机,共作案4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24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邝美良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警务室对面弯弯蛋糕店,盗走被害人黄某的1部华为Y310-T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邝美良到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路口西环路东方红川菜馆,盗走被害人易某的1部三星SCH-F29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元)。3、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邝美良到石狮市灵秀镇长途车站对面石泉路151号义德堂足浴,盗走被害人杨某的1部OPPOU705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5元)。4、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邝美良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街农业银行旁大闸蟹店,趁被害人邱某睡觉之机,欲盗走邱放在桌上的1部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876元)时,被邱某人赃俱获。后被告人邝美良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于2016年12月14日在晋江市新塘街道荆山村王厝*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邝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易某、杨某、邱某陈述,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照片、户籍证明,物证扣押的赃物照片,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邝美良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24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邝美良在实施第4起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盗窃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美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邝美良短期内多次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邝美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美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