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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明光与被告邸天雷、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光,邸天雷,黄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85号原告:曹明光。被告:邸天雷(曾用名邸天豪)。被告:黄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光诉被告邸天雷、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明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曹明光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