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景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景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71号罪犯刘景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213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景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景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景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三千六百八十分。获得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景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景明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