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春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13号罪犯陈春雷,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高青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春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四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四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900分,表扬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春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